1.
- 法務部 112.02.15 法律字第11203502140號書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之即時強制,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本條所定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對於得扣留之物,更規定須具備同法第38條特別要件,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限,始得實施
2.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4261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第85條之3等規定參照,如車輛為無號牌及號牌不符車輛,已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方法查知車輛所有權人,而採取由公正第三人在場或全程錄影方式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應認符合比例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1023600號函
- 為符合96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215次會議決議要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違規停車拖吊現場作業流程應依臺北市法規會建議修正
4.
- 法務部 97.02.26 法律字第0960050744號函
-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 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體車,似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法第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