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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08.31 法律字第1070351230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2.
3.
  • 法務部 100.07.06 法律字第1000017096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結案之罰鍰」應係指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又依司法院秘書長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案件,因尚未能進行行政罰鍰裁處,即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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