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3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4000號函 本案處理得請申請人提具切結書並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方式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3條),並載明申請人切結已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同意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送,使行政事務較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