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 參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5條規定,收費費率固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惟同條後段亦規定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故情況特殊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似為授權範圍所及
2.
-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務
3.
- 交通部 96.07.12 交路字第0960040991號函
- 函詢鄉(鎮、市)公所得否辦理路邊停車場費率訂定、收取及違規處罰等業務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1.03 行執一字第012042號函
- 有關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費,如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履行,則可將義務人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