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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並增訂第27-1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834871100號
  • 參照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第5條規定,收費費率固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惟同條後段亦規定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故情況特殊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似為授權範圍所及
2.
  • 交通部 98.01.20 交路字第0980015206號函
  • 鄉(鎮、市)如需劃設路邊停車場辦理停車收費業務,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鄉(鎮、市)公所非屬地方主管機關故不得辦理停車收費等相關業務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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