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2.18 簽見 本案主管機關租金收取,取決於原眷戶持分及大安乙區社區車位代表人協商之同意,似隱含有代理權授與主管機關意思表示在內,故得標廠商代收代付,再由主管機關交予甲區管理委員會及乙區管理委員會,似尚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