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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7-03-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260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08 簽見
  • 有關停車管理處收取移置費及拖吊費經支付與拖吊廠商拖吊車租金及保管費後,尚有結餘,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運用,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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