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21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93300號函 土地經劃設為收費停車格,係屬提供公眾使用通行之一般使用,於成立公用地役權以限制土地權利人使用權之外,並非另有侵害土地權利人權益之情事,應無違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