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3.27 發法字第1080005819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公務機關為查察旅館業是否有媒介色情、妨礙善良風俗或違法擴大經營等事實,基於特定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可要求旅館業者提供旅客個人資料,惟倘全面性蒐集所有旅客之登記資料而逾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恐有違反比例原則
2.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6030號函
- 發展觀光條例第53、54、67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5、6、9條規定參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上述條例相關規定時,有關行政罰部分,國際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位於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裁罰;位於直轄市以外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