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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29991號令修正公布第4、54~55-1、57、70-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05.25 法律字第10403506030號函
  • 發展觀光條例第53、54、67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5、6、9條規定參照,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僱用人員或民宿經營者違反上述條例相關規定時,有關行政罰部分,國際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位於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裁罰;位於直轄市以外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裁罰;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裁罰
2.
  • 法務部 100.06.13 法律字第100001198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55條規定及學說見解,民宿登記證申請人「切結書」切結事項,並不在行政處分內表現,非屬行政處分附款。又切結書內容係民宿登記證廢止事由,惟發展觀光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則似僅具宣示性質,非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3.
  • 法務部 99.01.12 法律字第0980046943號書函
  •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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