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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捷運類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48、50-1條條文;增訂48-1、48-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6.01.19 法律字第10503517160號書函
  • 公務機關提供違反大眾捷運法第49條旅客聯絡地址予非公務機關辦理催繳作業,雖與原先蒐集特定目的不符,惟考量該條立法目的,係透過法律明定旅客於一定情形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以確保債務履行,促進大眾捷運系統健全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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