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4540號函 地方主管機關依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委託捷運公司辦理,而該公司於對外為公權力行為時,若係以公務機關名義作成裁罰處分,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人須「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任務要件不符,自非屬該條項之行政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