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03 北市法二字第09731444300號函 設置洗車機違反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因洗車機為機械設備,故應由捷運主管機關為處分機關,並依設置時間分別依同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