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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8-2、10、27、28條條文;增訂第41-6、41-7條條文;刪除第30、41-2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05 簽見
  • 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要件,故公立醫院醫事人員為執行疫政,實施強制隔離治療等行為,屬於公權力的行使範疇,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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