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2.19 北市法三字第09330129300號函
-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2.
- 法務部 91.03.28 法律字第0910006770號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