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97.10.03 經商字第09700629340號函
- 藥商之許可執照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當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2.
- 行政院衛生署 96.03.07 衛署藥字第0960008196號函
- 參照藥事法第27條之1第2、3項規定,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既得對未辦理繳銷證照、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之藥商為逕行註銷證照處分,受註銷證照處分之藥商即無另行繳銷證照之義務;又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科處怠金須以受處分人所負義務不能以代履行方法予以強制執行者為其要件,故衛生主管機關不能對藥商科處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