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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28 發法字第1080010426號
- 藥事法第45條之1及其授權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5條第1項已規定就接獲之死亡及危及生命等不良反應通報案件副知藥品許可證持有藥商,如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通報辦法就第4條第3款至第6款規定之嚴重不良反應案件未有規定,應適用個資法,惟通報義務人並非個人資料當事人無法代為同意,與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第16條但書第7款經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不符,建議宜於通報辦法增訂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