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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衛生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40-2、100、106條條文;增訂第40-3、48-3~48-22、92-1、100-1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除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80025868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第92-1、100、100-1條條文,定自108年8月20日施行
1.
  • 行政院衛生署 99.08.17 署授藥字第0990004692號
  •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9條規定,已核發藥品許可證之中藥,除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外,其餘劑型之改變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未經申請而改變劑型者,可能構成製造偽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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