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衛生署 99.08.17 署授藥字第0990004692號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9條規定,已核發藥品許可證之中藥,除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外,其餘劑型之改變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未經申請而改變劑型者,可能構成製造偽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