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10.08 法律字第103035107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3、5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3.04.01 農授糧字第093109456號函
-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3.
- 法務部 91.02.06 法律字第0910003383號函
- 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之核發,得否繼續委任鄉公所辦理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