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7.04.19 法制字第10702507480號函 如法規條文所指「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命令」及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名稱,若其並非指涉法規,宜修正為「基準」;又法規條文定有罰則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者,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再行會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