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29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13400號函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定有明文,首揭補辦執照申請案是否應行繳交回饋金,應視該開發利用案於補辦執照過程中應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保申報書送審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