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14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82600號函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