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27 北市法二字第9020999900號函 法人、非法人團體、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代表權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視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故主管機關所屬人員之故意或過失,應視為該機關之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