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57600號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明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該組織工會,現階段無從准許,又約聘僱人員與正式公務員均從事公法上職務,多涉及公權力行使,具有其職務特殊性,故應屬工會法第4條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