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 95.06.08 台財人字第09500270340號函
- 政府行政機關內工作之員工包含約僱及約聘人員,其薪給若屬公務預算,依「工會法」第4條規定,不得組織或加入工會
2.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05.29 勞資 1字第0950022275號函
- 所詢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准成立「高雄市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職業工會」及「高雄市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產業工會」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057600號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明示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該組織工會,現階段無從准許,又約聘僱人員與正式公務員均從事公法上職務,多涉及公權力行使,具有其職務特殊性,故應屬工會法第4條所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