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4.02.08 法律字第1140350156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迴避遭駁回,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11.04.20 法律字第11103505690號函
- 法務部就勞動部函駁回南投縣政府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3.
-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
4.
-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