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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3866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條文;增訂第4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發布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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