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