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11.04.20 法律字第11103505690號函 法務部就勞動部函駁回南投縣政府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2. 法務部 106.01.03 法律字第10500232560號函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應指仲裁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並不包括為現為或曾為「其他」勞資爭議事件代理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