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05615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工二、工三分區之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類別核准條件之一「員工」之定義,如認定與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定義相同,自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始得稱為員工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06 北市法二字第9020779300號函
- 基於民法上契約自由之原則,法律行為多為不要式行為,即當事人就契約為意思表示時,僅需就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相互合意即為已足,無須依一定方式為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