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9.25 行執一字第010319號函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惟請求償還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應由高等行政法院執行處或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7.09 行執一字第001843號函 向雇主請求返還墊付積欠工資,應提起行政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不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