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06 北市法二字第9020779300號函 基於民法上契約自由之原則,法律行為多為不要式行為,即當事人就契約為意思表示時,僅需就契約成立之必要之點相互合意即為已足,無須依一定方式為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