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1 簽見 本案重殘勞工應以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後發生職業災害始適用「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重殘及職業病慰問金申請辦法」,而職業病部分,亦應符合鑑定要件,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後因職業災害導致始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