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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9-02-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04028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1 簽見
  • 本案重殘勞工應以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後發生職業災害始適用「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死亡重殘及職業病慰問金申請辦法」,而職業病部分,亦應符合鑑定要件,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後因職業災害導致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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