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14.01.23 法律字第11403500690號函 有關雇主或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申請外國人聘僱(工作)許可,所附工作實績得否作為處罰之依據,應由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相關規定,參酌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