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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勞動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231號令修正公布第46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3.11.27 法律字第11303514670號函
  • 有關外國人來臺登外籍船舶後於我領海上從事履約工作,雇主未經許可,聘雇外國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雇主及該受雇之外國人應分別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及第68條第1項規定處罰
2.
  • 法務部 108.07.25 法律字第10803510970號函
  •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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