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27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3000號函 有關雇主未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立法者於立法原意中,並未對該項違反行政義務行為,授予行政機關處罰權限,如逕為行政秩序罰,恐違該法規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