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29 環署空字第1050048299號函 關於公私場所之製程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且亦符合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若同時違反兩者之規定,應分別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