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5.22 環署空字第1070034503號
- 有關各級主管機關委請合格檢測機構執行管道採樣時,稽查人員是否需督同採樣人員上採樣平台採樣之疑義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12.31 環署空字第1020107702號函
- 里民成立之巡守隊並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之專責機關,故無法進入工廠進行稽查或採樣檢測作業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7.27 環署空字第1000059194號函
- 依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得由環保局委辦公司人員代理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測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8.25 環署空字第0990070769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受環保機關委託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環保機關毋須全程監督其檢測作業
5.
- 法務部 97.02.29 法律字第0970003611號書函
- 確認請求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1.01 環署水字第0930077102號函
- 地方環保機關得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之規定,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測,並以該檢測結果作為處分依據
7.
- 法務部 90.07.25 (90)法律字第023031號函
- 關於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或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公害污染檢測,可否援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作為委託之依據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