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環境部 113.09.18 環部空字第1131058917號函
- 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執行裁處,於下達停工命令後,應落實執行停工命令,且應持續稽查;倘公私場所不遵行停工命令,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刑事偵辦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16 環署空字第1050042970號函
- 有關砂石堆置場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業經處分並命停工後,若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停工之命令,仍未停止土石洗、選機具之操作或土石之裝卸者,主管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規定,將該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法辦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6.24 環署空字第1040045924號函
- 關於公私場所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遭停工處分所涉及處罰競合一案,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