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12.24 環署空字第1030105170號函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處理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須先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設置、變更或操作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8.24 環署空字第0990070044號函
- 有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第2項訂定「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