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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21號令修正公布第15、17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4條序文、第7條、第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2項、第15條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20條、第24條第2項第5款、第29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1.11 環署空字第1040109609號函
  • 有關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辦理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但未到檢時,其處分對象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則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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