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07 北市法三字第09632390400號函 有關本案醫院得否依員工疏失程度比例分擔罰鍰,除應判斷員工究否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外,尚需檢視執行職務員工與醫院間簽訂之勞僱契約內容及工作規則等規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