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5.08.10 法制字第10502513520號函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