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8.10 法制字第10502513520號函
-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時如有罰則,依法制體例,罰則係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罰責較輕者,如係裁罰性不利處分,宜慎酌是否有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8.18 環署毒字第1030068737號函
- 有關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飲用水之管理分工,係依水源水質及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分別由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規範,與所標示之使用方式並無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