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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49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40101602號令、法務部法規字第0940601571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400986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17098號函
  •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行政程序法第81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2.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7940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款情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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