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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2-05-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7651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13 簽見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臺北市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亦不得兼任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在何職務或名義,又議員兼任僅於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得兼任之規定時,始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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