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10 北市法三字第09630894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之「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委員,於審查回饋經費使用計畫、經費核銷等事項,而有利益衝突時,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迴避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4.13 簽見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3條規定,臺北市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亦不得兼任所屬機關、事業機構在何職務或名義,又議員兼任僅於法律或中央法規另有得兼任之規定時,始得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