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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令增訂公布第16-2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第3項、第5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3-1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16-1條、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2款、第3款、第5項、第6項、第7項、第8項、第9項、第11項、第23-1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法務部 99.06.25 法律字第0999020964號函
  •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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