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9.06.25 法律字第0999020964號函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