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06.25 法律字第0999020964號函
-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之規定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03 環署水字第0960071433號函
- 事業單位放流水違反環境法規之處分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7.06 環署水字第0950051508號函
-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