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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觀光傳播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31號令增訂公布第75-1條條文
1.
  • 法務部 99.04.13 法律決字第0999009925號書函
  •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7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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