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02 法律字第10303507820號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4、13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
2.
- (廢) 法務部 82.08.05 (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
-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應如保處理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