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3.07.02 法律字第10303507820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7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4、13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