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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40-1、91、93-1、9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35755號令發布第40-1、93-1、93-2條,定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號令發布第9、91條,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3.09.19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4696號
  • 有關里之定位係「行政編組」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且里辦公處僅為里長之辦公場所,亦非行政機關,故非屬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第2點所列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合作行為訂定之地方政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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